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保护和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