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