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本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的准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