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信息定期通报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发布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