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从事爱国卫生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