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禁止遛犬的场所遛犬或者不及时清理粪便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