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医院、学校、宾馆、饮食店、食品加工厂等重点单位,应当完善措施,经常性地开展杀灭病媒生物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春、夏、秋季统一组织杀灭病媒生物活动,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杀灭病媒生物活动结束后,负责组织或者参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等病媒生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