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四条已废止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单位卫生达标制度。单位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教育和科学卫生知识宣传,加强对病媒生物孳生和栖息环境的检查,配备卫生保洁设施并保证完好和正常使用,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