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头以及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