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卫生。

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头以及其他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