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各民族公民的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者所通晓的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