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内藏族公民聚居的乡镇召开的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应当提供翻译。自治州内与藏族公民接触较多的部门和服务行业,应当有能够掌握藏汉两种用语的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