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不通晓藏语文或者汉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提供翻译。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