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不通晓藏语文或者汉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提供翻译。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