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