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勘查、采矿活动违反劳动、安全、环境保护、水利、土地、森林、草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在勘查作业区、矿山企业进行盗窃、抢夺矿产资源、矿产品、财物,严重扰乱生产、生活秩序,破坏勘查、采矿设施,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