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勘查、采矿活动违反劳动、安全、环境保护、水利、土地、森林、草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在勘查作业区、矿山企业进行盗窃、抢夺矿产资源、矿产品、财物,严重扰乱生产、生活秩序,破坏勘查、采矿设施,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