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