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有效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