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及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按照《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规定的报告和资料。

矿区范围保留期:小型矿山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