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职业(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鼓励各类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采取校企联合方式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培养实用技能型劳动者,创立培训品牌。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或者创业培训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