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职业(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鼓励各类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采取校企联合方式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培养实用技能型劳动者,创立培训品牌。

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或者创业培训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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