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乡镇(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当设立服务窗口,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