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一条有效县以上人民政府在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时,应当采取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和输出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在制定县域和小城镇规划时,应当考虑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共同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创造平等便利条件,并完善农村劳动者户籍管理、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和社会保险等制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