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二条有效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劳动者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场租等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