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二章 移民安置第二十三条有效城镇迁建中的单位搬迁提倡采取组合迁建方式。居民房屋搬迁,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依照规划集中统建,实行同结构产权调换,结构和面积价差找补结算;(二)统一规划,限额用地,补偿到户,由居民联户自建;(三)经被搬迁户申请,实行货币安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