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城镇迁建中的单位搬迁提倡采取组合迁建方式。

居民房屋搬迁,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依照规划集中统建,实行同结构产权调换,结构和面积价差找补结算;

(二)统一规划,限额用地,补偿到户,由居民联户自建;

(三)经被搬迁户申请,实行货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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