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二章 移民安置第二十二条有效移民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以及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业务,禁止对移民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迁建(复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