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移民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以及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业务,禁止对移民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迁建(复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