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二章 移民安置第二十一条有效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用地按照规划批准的规模审批、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完成移民迁建任务前,移民迁建用地不得转让,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移民迁建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国家移民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