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用地按照规划批准的规模审批、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完成移民迁建任务前,移民迁建用地不得转让,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

移民迁建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国家移民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