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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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二条

有效

具备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农村移民,经本人申请,村、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谋职业,生产安置费发给移民本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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