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二章 移民安置第十三条有效因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土地被征用并在二、三产业安置或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当地公安机关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