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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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

有效

因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土地被征用并在二、三产业安置或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当地公安机关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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