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二章 移民安置第十一条有效二、三产业安置农村移民,应由移民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并报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同意后,应将生产安置费发给移民本人,由移民本人与接收单位签定安置就业合同。接收移民的单位应当办理移民职工的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