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村移民在本区县(自治县)内安置的,由安置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协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鉴证。

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县(自治县)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

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安置的,由市人民政府与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协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