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防范措施在野外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