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