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允许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