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荒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垦,恢复原地貌;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每平方米处以零点五元至一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