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动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工;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