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其中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每平方米处以一元至二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按破坏水土保持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至四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