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对有下列贡献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认真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取得显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二)支持和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三)从事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或者推广先进技术,成绩突出的;(四)检举揭发破坏水土保持行为有功的。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