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对有下列贡献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取得显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支持和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三)从事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或者推广先进技术,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破坏水土保持行为有功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