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留足水土流失防治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造成的水土流失无力治理的,应将水土流失防治费交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