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治理实行承包的,应坚持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承包治理水土流失增加的耕地、林地和草地,在承包期内归承包者使用,种植的农作物、用材林、经济林等,归承包者所有。

承包治理期内没有达到治理合同要求,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承包合同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