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水土流失,也可以由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承包者死亡的,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