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护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逐步将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土层厚度在零点五米以上的坡耕地修建成水平梯田。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