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在水土流失地区,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治理;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治理;承包给企事业单位、专业队、联户、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本办法实施前治理责任未列入承包合同的,应当补充。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