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价格违法行为,并受法律保护。对举报和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由价格监督检查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