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的领导,并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市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的实现。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