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五章 案件审理与执行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对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