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对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