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