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并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监督本系统、本单位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二)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

(三)对政府列入监审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按规定执行调价备案、提价申报制度;

(四)建立并完善调价、定价资料和价格台账;

(五)组织价格自查工作;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问题,及时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通报,并协助调查处理;

(七)按有关规定对价格违法的有关人员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