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统计部门对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