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或者不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三)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或者将考试成绩、毕业生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单一标准的;
(四)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或者利用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学校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